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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
信息来源: 作者: 录入时间:2008-7-2
 

据公安部网站消息,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,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公安部令,予以发布,《办法》对娱乐场所保安员配备情况进行了规定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,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,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。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。

《办法》要求,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,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。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。

《办法》还要求,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,佩带徽章、标记。保安人员执勤时,应当仪表整洁、行为规范、举止文明。

《办法》还规定,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,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;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,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。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%配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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